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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2  浏览次数:947
核心提示: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界定成型生物质燃料类型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14〕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未将生物质成型燃料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界定成型生物质燃料类型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14〕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未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划分为高污染燃料。近年来,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发展迅速,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较低,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不完全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空气污染。考虑到部分城市目前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中存在的清洁能源保障不足问题,我部原则同意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由城市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我部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促进生物质燃料的推广使用。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9月21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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